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15

案號

TPDV-114-家調-114-20250215-1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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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114號 原 告 董愷文(Calvin Tung) 訴訟代理人 謝勸 上列原告與被告董愷倩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提出本件原告係在境內委任之證明(如委任期間之入境證 明文件)或經駐外單位認證過之原告委任狀正本到院,以證明確有合法代為起訴之權限。 二、請提出本件被繼承人董濟民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官方文件 暨其全體繼承人(包含已歿之原繼承人)之最新戶籍(須含記事欄)、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官方文件。 三、請於期限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640元(計算 式如附表,暫以起訴狀所列之遺產為計算依據)。 四、按分割遺產,應以「整體遺產」為裁判分割標的,不得訴請 部分裁判分割,請陳報本件應分割之全部遺產項目及分割方法各為何?並請自行計算及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用(不動產須以市價為據,並提出相關市價證明,如內政部實價登錄資料或估價報告等)。 五、請提出被繼承人董濟民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 明書。 六、倘分割標的涉有不動產,請併提出該不動產已辦妥繼承登記 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七、請陳報相對人何人住居國外?國外送達址為何?本件有無調 解可能? 八、倘原告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 ,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 九、請儘速補正,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8,740,448元X1/10=874,045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 第一審裁判費用(114年度之裁判費已調漲)為:11,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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