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PDV-114-補-121-2025011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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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 園地院)聲請對被告沈昱豪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並經桃園地院裁定移轉本院管轄,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74,767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29,891元,共計1,104,65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1,4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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