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PDV-114-補-142-2025011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 北地院)聲請對被告曾福卿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並經新北地院裁定移轉本院管轄,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02,469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3,639元及違約金1,364元,共 計1,417,4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5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 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