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DV-114-補-165-20250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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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5號 原 告 阮金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8,623元(包含富邦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237,550元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440,7 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 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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