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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DV-114-補-190-2025012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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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秦玉恕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 林地院)聲請對被告黃靖貽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並經士林地院裁定移轉本院管轄,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36,332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576元,共計737,90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7,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