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PDV-114-補-265-20250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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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5號 原 告 謝色 訴訟代理人 陳育瑄律師 被 告 夏敏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夏敏瑜間請求返還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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