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PDV-114-補-268-202502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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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動力極限汽車運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艾爾沃夫行 銷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95,6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已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 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