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DV-114-補-282-202503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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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羅麗珍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吳絮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循天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李振明間請求回復原狀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000,00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376,027元,共計5, 376,0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4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 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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