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PDV-114-補-423-2025031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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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23號 原 告 伍鴻昌 被 告 競鼎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恒立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 ,加計起訴前之利息8,151元,共計708,1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71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1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