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PDV-114-補-523-202503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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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2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 告 賴緯豪(原名賴韋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 北地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並經新北地院裁定移轉本院管轄,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9,39 9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55,604元,共計545,00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