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PDV-114-補-60-202501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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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彭婷 被 告 鄭進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0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21,1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後,尚應補繳120,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