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PDV-114-補-614-202503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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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14號 原 告 安月賜 上列原告與被告升聯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 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 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 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次按董監事身 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 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最高法院97年度臺抗字第820號 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及清 算人委任關係均不存在等語。揆諸前揭說明,其性質屬財產權而 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