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PDV-114-除-108-20250124-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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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黃啓源(即張貴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14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 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0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D0479531 2 1 1000 2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15242 5 1 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