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PEV-113-北小-1553-20250123-3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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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55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金英 上列上訴人劉金英與被上訴人崔愛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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