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PEV-113-北小-3870-20250113-2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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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8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水勝 上列上訴人楊水勝與被上訴人李宗振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500元,應繳第二審裁 判費2,250元。茲上訴人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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