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EV-113-北小-4363-20250121-2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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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3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碧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間給 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 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1萬1041元提起上訴,本 件上訴利益金額為1萬10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