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PEV-113-北補-2536-20241022-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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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53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呂嘉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呈祥、鄧仲達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陸仟 貳佰貳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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