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PEV-113-北補-2541-20241022-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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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54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呂嘉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勵誠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李盛濱間請求損害 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肆佰伍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伍仟壹佰捌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