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PEV-113-北補-2929-20241119-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92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呂嘉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御翔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3萬664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 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