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PEV-113-北補-3319-20241220-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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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31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上列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蔡盈盈間 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