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EV-113-北補-3433-20241230-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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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433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原告與被告NARES LEEGEE CORPUZ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 定;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3項、第77條之2第1項所明定 。惟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 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 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 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3 28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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