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EV-113-北補-3554-20250102-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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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55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呂嘉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9,6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