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PEV-114-北補-1-20250106-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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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號 原 告 高畫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聰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九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26,166,667元(即請求損害賠償部分3,500,000元+ 請求返還第2年租金支票部分64,000,000元+請求返還第3年租金 支票部分58,666,667元=126,166,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93,5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 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