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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產物保險公司告廖偉勛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萬8107元,裁判費要1000元。法院裁定第一產物保險公司要在收到裁定後5天內繳足裁判費,不然就會駁回他們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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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4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偉勛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1萬8107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 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