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PHM-113-上訴-6274-20241127-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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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62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宜成 吳家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蔡宜成、吳家文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 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第一審判決(112 年度金訴字第1448、1689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160號),提起 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 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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