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HM-113-聲-2753-2024111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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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秉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90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秉諺犯如附件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秉諺(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 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 三、經查: ㈠受刑人如附件一覽表(下稱附件)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處 如其所示之刑確定,且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2之罪,係於附件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均不得易刑,上情有各該案件判決書、本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依據前述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附件編號1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編號2為詐 欺罪,時間分別在112年3月、同年4月,屬於不同犯罪型態、情節及侵害法益之情形,並考量對上開犯罪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2年以上,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2年7月以下),並參酌受刑人對於本院函詢未回復意見(本院卷81-89頁),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 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海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