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HM-113-聲-3241-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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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鎮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25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3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 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3罪,分別為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傷害罪,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不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低等情,且考量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出具之陳述意見狀所載,其對於本院定應執行刑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101頁)後,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傷害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25日 109年9月19日 108年6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軍少連偵字第5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74、253、2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 9年度偵字第292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097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834號 110年度訴字第27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061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26日 110年10月29日 113年8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834號 110年度訴字第27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061號 確定日期 111年2月17日 (撤回上訴) 111年3月14日 (撤回上訴) 113年10月7日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他字第10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3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553號 編號1至2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3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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