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HM-113-附民-1746-2024101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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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746號 原 告 AW000-A111181(姓名、年籍、地址均詳卷) 被 告 許家凱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64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 月12日審理,並於同日上午11時32分許辯論終結。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同日中午12時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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