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PHM-114-附民-72-2025011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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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陳清煌 被 告 顧承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4827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 二、經查,本件被告顧承祥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 院審理,並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辯論終結、同年12月24日宣判。本件原告陳清煌於該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4年1月13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卷附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是本件原告之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海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