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TDM-113-單禁沒-48-2024110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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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伍包(含包裝袋拾伍只,驗餘 毛重拾肆點伍陸參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卷附之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08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3年度毒抗字第1號裁定駁回,並於113年6月22日入所執行,嗣於113年7月26日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經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本案既未經起訴,依前揭說明,法院自應依檢察官之聲請沒收違禁物。而被告本件為警查扣之透明結晶15包,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抽樣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14.58公克,因鑑驗取用0.0162公克,餘毛重14.5638公克),有該中心112年10月25日出具之鑑定書、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在卷可參,而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資參佐,亦屬查獲之毒品,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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