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TDM-113-聲-400-2024101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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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0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周文亮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之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文亮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之 文本。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 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可知聲明異議必須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對象。 二、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周文亮具狀聲明異議,雖於書狀內記載 對雄檢信峰113執聲他1959字第1139078948號提出異議,然未提出「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之具體文件(例如「執行指揮書」、「執行命令」或相關函文),以致本院無從審查受刑人係針對何一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異議,爰命受刑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其聲明異議之對象即「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之文本,以利審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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