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TDV-113-司繼-178-20241018-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王冠斌 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董永臣之遺產管理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 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董永臣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47,820元, 代墊費用新臺幣431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董永臣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67號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董永臣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13年度司家催字第4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在案。而被繼承人遺有臺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萬分之601)及其上之4545建號建物,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民國(下同)113年4月15日公告拍賣底價為新台幣(下同)500萬元,參酌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管理報酬之請求基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點五即為75,000元,另聲請人管理期間曾代墊管理費用合計1,431元,今為參與分配之需,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代墊費用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67號、 113年度家聲抗字第1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墊付費用明細表(以上皆為影本)等為證,復經本院調取前揭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董永臣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如查詢遺產狀況、參與強制執行程序、收發函文等事項,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上述遺產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3年9月5日拍定,拍定價格為318萬8,000元,參酌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管理報酬之請求基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點五即為47,820元,另聲請人已墊付之費用1,431元部分,其中抗告費用1,000元非管理本件遺產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不應予列計,其餘431元經本院參酌前開卷附被繼承人遺產相關資料、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墊付費用單據等,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