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TDV-113-養聲-33-20241114-1

字號

養聲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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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養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許可終止收養人戊○○(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於104年1月30日死亡)與被收養人丁○○(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 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丁○○前於民國62年2月15 日為收養人戊○○收養,因養父戊○○已於104年1月30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戊○○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 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與戊○○間有收養關係存在,戊○○已於104年1月 30日死亡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收養登記申請書、戶籍登記申請書、收養證書及戶籍登記簿等核閱無誤,堪認屬實。又聲請人本生家庭即手足甲○○、丙○○及乙○○亦表示同意聲請人返歸本家,有本生家庭對被收養人返歸本家意見書在卷可憑。爰審酌戊○○既已過世,且本生家庭成員均同意聲請人返歸本家,本件聲請終止收養並無顯失公平之情事,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終止收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志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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