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TDV-114-司促-116-202502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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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蔡宗翰 債 務 人 蘇世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肆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8,449元 112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112年10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延滯當期(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