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21-2024121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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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軒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40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軒承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 3年度毒聲字第15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被告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民國113年9月11日釋放出所,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59號裁定 送法務部○○○○○○○○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該所認被告無繼續施用之傾向,被告於113年9月11日釋放出所,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法務部○○○○○○○○113年9月11日新戒所衛字第11307006470號函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證明書及評估標準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0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如附表所示扣案物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認屬違禁物無誤,應沒收銷燬。另盛裝附表所示之毒品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附表: 扣案物外觀 數量 成分 備註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毛重4.6129公克、淨重4.1940公克、使用量0.0050公克、剩餘量4.1890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0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4864號卷第1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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