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70-202411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暐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 1183號),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再者,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二、經查: ㈠、被告林暐澄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 字第40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9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大麻煙彈、研磨器、綠色乾燥植株碎 片,經送驗後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大麻成分,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證,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且該研磨器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大麻視為一體,附表所示之物均依法不得持有,揆諸前開說明,係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成分 鑑定報告 1 大麻煙彈2個 其中1個經刮取菸油,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935號卷第106-107頁) 2 研磨器2個 其中1個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同上。 3 綠色乾燥植株碎片1罐 驗前含袋毛重0.809公克,淨重0.07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同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