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82-202411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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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家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18 6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之判斷: 扣案白色透明結晶1包(警載毛重為0.26公克;鑑定單位記 載毛重為0.3公克、淨重0.064公克),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除鑑驗用罄外,均應連同與毒品難以析離之外包裝袋一併沒收銷燬。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得抗告 附件:檢察官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