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YDM-113-單聲沒-148-20241213-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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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岱諺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13年度聲沒字第1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尼古丁煙彈參盒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岱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444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確定,嗣於112年10月2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含尼古丁煙彈3盒,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所涉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偵字第24445號為緩起訴處分,嗣於113年8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 ㈡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上開蝦皮帳號(83skrqy5il)的煙彈貨 是我自己出的,大陸人是幫我操作蝦皮,我有其他工作要做,我無法一直用蝦皮跟買家對應等語(見偵卷第140頁),並有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11年9月13日結果報告(見偵卷第25頁)、貨品外包裝照片(見偵卷第29至31頁)等件在卷可稽。可見扣案之含尼古丁煙彈3盒為被告所有,且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依上開說明,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