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YDM-113-審金訴-1593-20250109-1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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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榆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2543號、第9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關於林榆凱部分移轉管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2 年度原訴字第97號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 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榆凱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4266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審訴字第202號,庚股,下稱該案),迄未審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該案案件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請本院將本案移由該院與「該案」合併審判,並經本院向被告確認,其亦表示同意,有該院113年11月4日函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3、41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93號案件(關於被告林榆凱部分)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