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M-113-聲保-298-20241129-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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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文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文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楊文凱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 計有期徒刑7年1月確定,於民國108年5月2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次按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楊文凱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 第257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桃簡字第7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37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其入監經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2971號函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函文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世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