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YDM-113-附民-1991-2024112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991號 原 告 AE000-Z000000000(真實姓名詳卷) 被 告 蔡光倫 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7 1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並未提出答辯。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四、被告被訴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 3年度訴字第719號諭知無罪,依上開規定,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范振義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