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YDM-114-撤緩-14-20250115-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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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楷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 4年度執聲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7月7日以112年度審原簡字第13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少連偵字第13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於112年8月18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前即112年4月6日至112年4月10日間更違反洗錢防制法,經本院於113年10月18日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2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居住於桃園市八德區,為本院轄區,依前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聲請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 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明定。經查,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112年7月7日以112年度審原簡字第13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少連偵字第13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於112年8月18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自112年8月18日起至114年8月17日止。又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12年4月6日至112年4月14日間更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經本院於113年10月18日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2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該判決並已於113年11月27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足認受刑人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核與上揭規定相符。又聲請人係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之114年1月9日,向本院為撤銷前案緩刑宣告之聲請,此亦有蓋記本院收狀戳章之聲請人函文在卷可佐,核與刑法第75條第2項之規定無違。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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