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YDM-114-易-234-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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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2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訓育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46831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桃簡字 第11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嫌,而該罪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是依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6831號   被   告 李訓育 男 6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路00              號             居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1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訓育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晚間6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 0號母親李程寶枝之住所客廳內,因不滿其胞弟李訓榮傷害母親李程寶枝之故,與李訓榮發生口角,適李訓榮之女性友人戴淑娟上前攔阻,李訓育因不滿戴淑娟勸架言詞中有數落之意,憤而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含其雙方、兄弟、母親及其他家人等約6-7人等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開客廳內,對戴淑娟辱罵『你這個「賤人」...你兒子為什麼會過世,是因為..』等語,足以貶損被告戴淑娟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戴淑娟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李訓育於警詢、偵查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戴淑娟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李訓榮於警詢中之證述。  ㈣卷附監視器錄影檔案、本署勘驗報告。 二、核被告李訓育所爲,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1  日               檢察官   蔡孟利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婉苓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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