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YDM-114-聲保-40-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雋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雋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雋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09年6月27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4 8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29號、112年度聲字第2854號裁定各1份等相關文件,認本案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喬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