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YDV-111-婚-390-20241105-3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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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3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 國113年9月26日所為第一審有關剩餘財產分配部分之判決(即判 決主文第二項),而提起上訴。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關於剩餘財產分配 請求部分,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請求之家事訴訟事件,此部分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2萬1094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0萬1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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