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YDV-112-婚-226-20241025-3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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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 3年9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請求離婚事件, 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因非財產權請求離婚,應徵收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家事 事件法第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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