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YDV-113-司執-152279-2024121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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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2279號 債 權 人 宋丹惠 住○○市○○區○○○街00巷0號 債 務 人 余建宏 住○○市○○區○○街000巷0號5樓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蘇柏綸 住○○市○○區○○街00巷00號 陳嘉穗 住○○市○○區○○路000號2樓之1 吳承桓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1 樓 余東青 住○○市○○區○○○路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余建宏之監獄勞作金及保管 金,並請求查詢其他債務人之勞保、健保資料,惟查債務人余建宏現於法務部○○○○○○○服刑中,其所在地係在台東縣東河鄉,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