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YDV-113-司執-156455-2024122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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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645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京緯  住同上  債 務 人 高雅鳳  住○○市○○區○○○街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吉安宜昌郵局之存款債權,而吉安宜昌郵局位於花蓮縣吉安鄉區,即執行標的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債權人聲請狀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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