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YDV-113-消債更-607-20250120-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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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秀莉即曾雅棋 代 理 人 劉育志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或收入證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3年7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四、請陳明聲請人自聲請更生程序開始即113年12月迄今之每月 必要支出是否願以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以桃園市最低生活費用1.2倍計算(即113年為19,172元、114年為20,122元),請提出此主張,並陳明願以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最低生活費之1.2倍列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 五、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例如:租屋補助、 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等)?若有,其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六、請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 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請提出切結書。 八、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陳報該車輛之市值為何?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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