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YDV-113-監宣-684-20241016-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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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84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區○路000號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聲請人代理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乙○○(男,民國00年 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辦理被繼承人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繼承、分割事宜。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前經本院以111年度監宣字第648 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關係人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已經開具相對人財產清冊向本院陳報在案。因相對人之母親丙○○○於民國113年4月9日死亡,現繼承人欲間協議為遺產分割,爰依民法第1113條、第1101條,聲請准予聲請人代理相對人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分割事宜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民法第1101條第1 項、第2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另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前揭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主張除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外,並據 其提出兩造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丙○○○之除戶戶籍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門牌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件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648號監護宣告事件、113年度監宣字第648號報告或陳報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自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丙○○○之繼承人為戊○○、己○○、乙○○、庚○○、辛○○、壬○○等6人,應繼分各為6分之1,據聲請人到庭所述被繼承人所遺之土地其上均有建物,公寓部分係抽籤分配,是婆婆在世時說好的等語,再佐以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所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價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738,746元,如按繼承人應繼分比例6分之1分割,繼承人每人原可分得之不動產價值為289,791元,而依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觀之,繼承人協議之分割方法係由相對人取得如附表編號1大園區長發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編號2大園區長發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8分之1)及編號6大園區長發段000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分之1),以上相對人可分得之遺產價額合計為369,026元(計算式:151,855元+72,971元+144,200元=369,026元),客觀上對相對人並無不利,堪認許可聲請人代理相對人處分被繼承人丙○○○所遺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符合相對人之利益。從而,聲請人聲請准許依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之方式辦理被繼承人丙○○○所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繼承、分割事宜,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 項規定均有明示,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坐落 權利範圍 核定價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大園區長發段000地號土地 4分之1 151,855元 由乙○○取得權利範圍4分之1 2 大園區長發段000地號土地 4分之1 145,942元 由乙○○、庚○○各取得權利範圍8分之1 3 大園區長發段000地號土地 4分之1 195,091元 由庚○○取得權利範圍4分之1 4 大園區南港段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402,538元 由己○○取得權利範圍1分之1 5 大園區南港段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402,620元 由己○○取得權利範圍1分之1 6 大園區長發段00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路000巷00號0樓) 1分之1 144,200元 由乙○○取得權利範圍1分之1 7 大園區長發段00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路000巷00號0樓) 1分之1 139,300元 由庚○○取得權利範圍1分之1 8 大園區南港段0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路0000巷0弄00號) 1分之1 78,600元 由己○○取得權利範圍1分之1 9 大園區南港段0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路0000巷0弄00號) 1分之1 78,600元 由己○○取得權利範圍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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